为规范在校生自费出国留学有关事项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》(教外留[2003]1号)有关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一、在校学生已取得国外培养单位(院校、研究机构等)接受材料,申请自费留学须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。
1、在校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学院同意,到教务处按照既定程序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。
2、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取得学历文凭后方可出境;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,应服从国家分配,到工作单位后,再申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。
二、在校生自费出国留学办理休学手续者,保留学籍一年(非通用语专业学生最长可保留学籍二年);办理退学手续者,不再保留学籍。若当地规定自费出国必须办理退学者,虽办理退学手续,仍可保留学籍一年。户口均按自费出国规定办理。
三、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可申请复学,继续学业。超过保留学籍期而未提出复学申请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,其本人档案退转原所在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。
四、学生申请复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二周提出,经批准后方可复学。学生复学后如需将其在国外高等学校取得的学分替代我校学分,须本人提出申请,附留学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和课程教学大纲,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,可替代我校相关课程学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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